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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关于计算机生成交互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补充指南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了一份补充指南,用于审查涉及计算机生成交互界面和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外观设计的定义:用于产品的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该补充指南的内容自联邦公报通知发布之日(预定2026年3月13日发布)起生效,不仅适用于该日及之后提交的新申请,还将适用于所有在审(未结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相关程序。

 

  1. 补充指南的要点

(1) 放宽附图绘制要求

在申请的名称和权利要求这两者中都准确地指定了“计算机”或“显示面板”等产品载体的情况下,不需要在附图中用实线或虚线实际绘制出显示面板。

 

(2) 扩大保护客体范围

除传统的显示屏幕上的图像外,明确将投影设备所投射的图像、全息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形式的图像外观设计也纳入保护客体范围。

 

(3) 放宽对产品载体的要求

为满足所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主题必须应用于某一产品的要求(即“产品载体要求”),以往在名称和权利要求中,必须将所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主题表述为“display panel with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或“display screen with computer icon”等,即采用“〇〇(产品名称)with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computer icon”的格式。而在该补充指南中明确指出,采用诸如“icon for display panel”或“interface for computer system”等“icon/interface for〇〇(产品名称)”的表述也同样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若仅仅单独表述为“icon”或“interface”等,仍会被视为不符合产品载体的要求。

 

(4) 面向审查员的具体指南及案例

该补充指南中列举了12个具体案例,以清晰说明哪些表述符合适格性要求,哪些表述不符合要求(违反外观设计的定义)。

 

  1. 对相关业务的影响

在附图绘制要求和保护客体范围方面,USPTO的最新做法已经与日本关于图像外观设计(具有①操作图像、②显示图像的限定)的审查实践基本一致。

但需要特别留意的是,美国依然要求在名称和权利要求中指明请求保护的图像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依然要求与实体产品的关联性,在这一点上有别于日本将“图像外观设计”独立于“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定义的外观设计制度。

 

本文中涉及的USPTO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

  1. USPTO官方发布声明

USPTO publishes 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

 

  1. 补充指南原文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6-04987.pdf

本欄編輯
辩理士法人ITOH
所长 辩理士 伊东 忠重
外观设计部 部长 辩理士 北代 真一
担当: 敝所美国办公室IPUSA PLLC
美国专利律师 有马 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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