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IP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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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日本时的注意事项

值此,谨祝贵司事业蒸蒸日上!平素承蒙关照,谨致以诚挚谢意。

现就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马德里申请”)中指定日本时的注意事项,基于以往客户常见咨询内容进行了梳理与总结,以供贵司参考。

 

1、关于两阶段缴费制度的废止

此前,作为指定国主管机关的日本国特许厅(以下简称“JPO”),针对单独规费(相当于申请费及注册费),采用在国际申请时和在指定国(日本)进行商标权设定注册时分两次缴纳的“两阶段缴纳方式”。

 

然而,对于2023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已变更为在国际申请时一次性全额缴纳单独规费的“一次性缴纳方式”。

 

此外,关于核准注册决定的副本,将作为“给予保护声明”的附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WIPO”)发送给申请人。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注册证原件的送达方式并无变更。如未发出临时驳回通知而直接获准注册,且未委托日本代理人,则商标注册证原件将由JPO直接寄送至注册名义人。

2、未对临时驳回通知作出答复的情形

临时驳回通知将由JPO通过WIPO发送至国际代理人。

对此,如在规定期限[1]内未作出答复,JPO将发出驳回决定。

对于该驳回决定,可自该通知副本送达之日起4个月内(针对境外申请人),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即驳回复审)。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认可以“未收到JPO或WIPO的通知”为由的期限延误救济。

 

此外,JPO通常在指定通知日起12个月内发出临时驳回通知。

因此,建议根据需要通过Madrid Monitor等方式持续进行状态监控。

 

3、关于异议及审判相关通知

关于异议及审判程序的通知,其送达方式因是否委托了日本代理人而异。

 

1)已委托日本代理人的情形

不使用撤销审判(“撤三”)

相关联系及应对均通过日本代理人进行。

具体而言,JPO将向代理人发送电子邮件:

・告知已被提起“撤三”;

・确认是否接受代理委托。

随后,在日本的代理人提交代理受任书之后,后续所有通知均发送至该代理人。

 

异议申请

JPO将审查在答复临时驳回通知时所提交的代理受任书及委托书。如委托事项无问题,则无需额外确认,直接向日本代理人发送相关通知。

 

2)未委托日本代理人的情形(例:未收到临时驳回通知而直接获准注册的情形)

相关通知将从JPO通过国际邮件直接发送至国际注册名义人。

随后,由WIPO通知国际代理人“该通知已发送至国际注册名义人”。

 

3)关于未送达的处理方式(无救济措施)

・JPO采用所谓的“发信主义”。即,JPO寄出通知的当日即视为已送达,并以该日为起算日计算期限。

・在马德里申请中使用国际邮件的情况下,JPO将通过以下方式确认送达情况:

①接收邮局的送达报告,或

②通过邮局网站进行物流追踪确认,

并据此在JPO数据库中记录发信日期。

・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邮件未被收取而退回的情况,此时将重新寄送;若被退回两次,则作“视为已送达”处理。

・被退回的文件亦会随之后的通知一并寄送,以确保最终全部文件能够送达。

因此,以“未送达”为理由的救济措施不被认可。

 

4、建议

・如未委托日本代理人,建议由国际代理人建立适当的监控机制,例如定期通过Madrid Monitor确认案件状态。同时,应事先告知国际注册名义人可能会直接收到通知。

・为确保更稳妥的应对,建议提前委托日本代理人。通过此方式,JPO的所有通知均可由日本代理人统一接收并予以应对。

[1] 在答复期限内提出申请,可获得1个月的延长期;进一步提出申请,还可追加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