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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现将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进行整理,以下内容是基于至今收到的众多客户咨询整理而成。
1、必要文件及必要信息
(1)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需文件及信息如下:
•书目事项(申请人姓名·地址)
•识别编号(如已获分配)
•商标信息(商标、区类、指定商品·指定服务)
•是否为标准文字
•图像数据(必要时)
申请时无需提交委托书。
(2)识别编号
识别编号是预先向特许厅申请分配识别编号的人,或首次向特许厅办理手续的人所获得的9位数编号,用于管理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所分配的识别编号将通过《识别编号通知》告知当事人(如有代理人,则通知代理人)。
若在未填写识别编号的情况下办理手续,一旦与已分配的识别编号信息不符,可能会被分配新的识别编号。即便只是申请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居所)的拼写有所不同,也可能被分配不同的识别编号。由于同一自然人(法人)仅有一个识别编号,若识别编号不同则会被视为不同的主体——这将带来自己的在先注册商标被引用为引证从而造成驳回的风险。因此,如您已持有识别编号,烦请告知我们,将不胜感激。我们可在特许厅数据库中进行一定程度的核查,但该数据库并不完整。
2、标准文字制度
(1)概要
所谓《标准文字制度》,是指《在寻求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且申请人不对任何特殊形态主张权利时,申请人仅需在申请书上记载商标,特许厅长官即依据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其预先规定的特定文字字体(标准文字)为该商标的表示形态加以公告并予以注册的制度》。可使用的文字由特许厅长官指定。
(2)不被认定为标准文字的情形
超过30个字符(含空格)的商标,不被认定为标准文字。此外,半角字符及半角空格也不被认定为标准文字。
(3)与优先权主张的关系
在主张优先权向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中,存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国申请采用标准文字的情况。但由于各国标准文字与日本标准文字在所认可的文字范围及形态上存在差异,优先权主张所要求的《商标的一致性》因此成为问题。
就此,判断优先权主张所要求的《商标的一致性》时,前提是以优先权证明文件等所表示的商标为基准,无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国申请是否采用标准文字。具体而言:若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未采用标准文字,则与申请书上记载的商标进行比对;若日本商标注册申请采用标准文字,则与转换为标准文字后的商标进行比对,分别加以判断。
另外,在优先权证明文件等所示商标由以电子设备通常使用的字体表现的文字构成,且申请书所记载的商标由标准文字或以电子设备通常使用的字体表现的文字构成的情况下,除有特殊情形外,将被视为实质上相同的商标处理。
(4)权利范围
通常注册商标的范围依据申请书上记载的商标确定(商标法第18条第3项、同法第27条第1项),而以标准文字注册的商标的范围,并非依据申请书上记载的商标本身,而是依据转换为标准文字后的商标确定。
若已确定使用特定文字字体,建议以该字体而非标准文字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另请注意,以标准文字进行商标注册后,该商标权的覆盖范围为与所注册商标(标准文字)相同或近似的范围,与通常的商标注册相比,权利范围的宽窄并无差异。
3、类似群编码
若申请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申请所涉及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与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同或近似,则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1号)。
日本特许厅在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符合上述驳回理由时,依据《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对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类似性进行判断。
该《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将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原材料、品质等方面具有共通性的商品,或在提供手段、目的或提供场所等方面具有共通性的服务进行分组,原则上推定属于同一组的商品群或服务群为类似商品或服务。
各组的商品或服务被赋予由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的五位共通编码,即《类似群编码》。
审查实务中,原则上被赋予相同类似群编码的商品及服务被推定为相互类似。
相同的类似群编码不仅存在于同一区类内,还大量存在于其他区类中。
例:第14类 首饰盒(20A01)/ 第20类 家具(20A01)→ 类似
因此,在进行检索或审查驳回理由时,不仅需要注意尼斯分类,还需留意类似群编码。
4、日本与外国区类不同的示例

5、日本与外国表述不同的示例
例:第5类
英文(马德里议定议定书、TM5):Tissues impregnated with antibacterial preparations
日文:ティッシュに洸み込ませた抗菌劑(渗入纸巾的抗菌剂)
• 在外国(英文)以《Tissues(纸巾)》为关注焦点,而在日本(日文)则以《抗菌剂》为关注焦点。
• 在日本,第5类、第3类中倾向于将抗菌剂、杀菌剂、消毒剂等作为《药剂》类商品加以把握,而在英语圈则倾向于关注wipes(湿巾)、tissues(纸巾)、pads(庸型布)等《产品形态》。
• 严格来说,上述示例的权利范围有所不同;但由于包括日本在内的审查通常以原文与译文相对应为前提推进,因此实务上几乎不会将其作为完全不同的商品处理。
辩理士法人ITOH
所长 日本辩理士 伊东 忠重
商标部 日本辩理士 东 泰成
担当 日本辩理士 野崎 圭子